1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、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2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、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》第二章第二条第五款;《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》第四条、第五条。
《新建、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、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》;2、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、金库、邮政局(所)建设的批准文件;3、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或者任务书;4、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、管线敷设图、监控室布置图、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;5、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实施工程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;6、安全产品检验报告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;7、运钞车停靠位置和金库旁边的环境平面图(适用于金库);8、营业场所、邮政局(所)旁边的环境平面图;9、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。)
(一)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政务大厅公安窗口提出申请。(二)受理申请民警对申报材料来审查,对申请材料齐全的,经市级公安机关内部流转、审批,三日内核发《准予施工通知书》;对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核发《准予施工通知书》,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。 (三)申请人持《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》或《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》政务大厅公安窗口提出验收申请。 (四)受理申请民警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检查,对申请材料齐全的,经市级公安机关内部流转、审批,三日内核发《安全防范许可证》;对不合乎条件的,不予核发《安全防范许可证》,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。